昨天上午,本站黄金会员爱新觉罗·华容状告《天府早报》侵权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4法庭开庭审理。以下是本站编辑亲临法庭现场代回来的独家报道。
- 案件背景:
2007年五一大假期间,本站的资深黄金会员爱新觉罗·华熔,不顾高龄利用休息时间在成都市杜甫草堂内,花费10余天时间拍摄的大型马术题材摄影作品达4000余张,其中不乏精品之作
当天下午,华老就提笔给这家报社写信商谈作品被盗用一事。谁知这封信却泥牛入海,毫无回音。事隔2月,一直等信未果的华老终于又再次打电话给报社准备协商此事,但是这家报社却一直态度暧昧,多次回避问题,想以1000元的补偿了结,未能被华老接受。
在2007年12月2日的百名摄影师维权活动上,华老就此事反复声明和强调。但是这家报社仍然对华老的举动诸多回避或不予理睬。终于,2008年7月上旬,由法院调解未果,华老对天府早报报社提起上诉。
- 起诉状
原告:华熔(全名:爱新觉罗.华熔)男、满族,
事实和理由:
原告于2007年4月26至5月6日(五一黄金周期间),几乎每天都在成都杜甫草堂寺拍照,11天共拍摄了3000多张照片。其中有一组是原告冒着被马踩踏的危险、仰卧在栏杆旁沙地上仰拍骑师张某某着唐装骑马表演跨栏杆的照片。是3000多张中原告以为较好的一幅。(以下简称《在杜甫草堂骑马照片》)。被告在其2007年9月30日所出版的天府早报第21版上刊登《骑纯血马悠游草堂》一文,并将原告拍摄的《在杜甫草堂骑马照片》作为配图刊出。
原告认为:被告未经原告许可,即将原告作品刊登的作法,属剽窃行为,且已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署名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三条之规定,摄影作品是受该法保护的作品。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,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。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,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,属侵权行为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。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,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,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;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。遂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并曾二次亲自登门造访;还以书面形式照会被告,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,但均无结果。
原告以特快专递于2007年10月29日10:12:00寄达天府早报计(可从网络查询到:中国人民邮政EMS投递单)至今己过去150多天,仍末收到被告单位负责人正式的负责任的(那怕是只言片语的)书面答复。
为维护合法著作权益,惩罚侵权、剽窃行为,原告依法提起诉讼,并恳请法院支持诉讼请求。
- 通过原被告双方的陈诉,法官总结出本案的三大争议点:
1、原告是否享有照片著作权?
2、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?
3、被告侵犯了原告哪几项权利?
- 双方就这三大争议点展开了辩论:
1、原告是否享有照片著作权?
原告:拿出包含涉案照片的六张连拍照片,以及刻录了几百张于当天拍摄的RAW格式相片的光盘。
被告:怀疑华老照片的真实性以及这些照片与涉案照片的相关性。将华老的光盘带回,请专家鉴定,并于三日后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。
被告: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22条第3项规定,为报道时事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制度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原告:被告引用照片的文章并非时事新闻类,而带有明显的软文广告性质,另外,被告在介绍马球的文章中引用马术的照片,这种引用非不可避免。
3、被告侵犯了原告哪几项权利?
原告: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10条,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,复制权,发表权,和获取报酬权。应当依照《著作权法》第46条的第5项和第7项,以及第47条的第1项对原告进行赔偿。
被告:现在依然愿意向原告支付稿酬1000元。
最后,在双方陈述与辩论结束后,法官宣布休庭,择日宣布判决结果。对本案感兴趣的朋友,可继续关注52CE网,我们将即时为您带回第一手的讯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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